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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10-20     编辑:bd_mff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职责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公开学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各单位(部门)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日常管理内容,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各信息拥有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学校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八条 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兼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国际民委或者教育部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对于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通过学校网站、OA办公系统、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公开。根据需要设置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信息。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会议、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规章制度汇编,置于学校有关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处、研究生处等有关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组织人事部应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其他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本单位(部门)有关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对于属于经常性工作的,学校授权各单位(部门)自行审核公开;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报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填写《大连民族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下列情况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向学校提出更正请求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受理并根据有关情况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对于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信息更正中可能涉密的,由保密工作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和辽宁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省教育厅和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提出举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民族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