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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22-03-24     编辑:bd_mff     点击: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新形势,在原《大连民族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基础上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校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我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取消其选课资格。秋季学期开学前,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交费后,凭交费凭据和学生证在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春季学期凭学生证在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后,经学生处批准,可以办理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不能在标准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延长修业期最长不超过二年。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者,予以退学。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

   第七条 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按《大连民族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年限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课程(含其他教学环节)的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做旷课论。旷课按实际天数计算。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办法按照《大连民族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大民院发[2003]60号)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大连民族学院考试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大连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在本科培养方案的指导下,通过选课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选课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课程修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课手续。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大连民族学院考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并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考试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成绩 100 99 98 … 90 … 80 … 70 … 61 60 <60分五级分制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绩点 5 4.9 4.8 … 4 … 3 2 … 1.1 1 0。

第五章 免修、自修、重修

   第十五条 免修。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结构与内容,经本人申请,班导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参加高年级该门课程结课考试,凡考试成绩在70分或中等以上(含70分或中等)者,准予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是如申请免修的课程有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则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六条 自修。学生学业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学生所选课程上课时间局部冲突者,经本人提出申请,班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可自修某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部分,但自修部分课时不得超过课程总课时的二分之一,自修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实践环节与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体育课、军训与国防教育等学校规定的课程、各种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内容,不能申请免修与自修。

   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重修具体规定如下:1. 必修及限选课程,补考未通过者,必须参加重修;选修课考核未通过,可以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课程;2. 对于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及其他实践环节,考核未通过者,直接参加重修;3. 重修可采取跟班与单独开班两种方式进行。学生应在下一次同门课程开课的选课阶段或专门开设的重修课程开课报名阶段,提出重修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重修学习和考核。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可再次申请重修;4. 未办理重修手续而擅自参加重修学习者不允许参加重修考试;5. 若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上次考核成绩在40分以上的学生可书面申请自修重修课程部分内容,具体要求参照第十六条办理;6. 课程重修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但学分绩点按实际学分绩点的80%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7. 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在学校确定的转专业名额限额内,具有学籍的学生,参加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的学习,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1. 学生通过转专业考试,按照录取名额及条件,被择优录取者;2. 学生确有专长(需有高水平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证明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3.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4. 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 不允许跨大类转专业,即除文理兼招专业外,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学生不能互转;2. 受过学校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3. 对于考试转专业方式,学生有公共基础课程未通过者;4. 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学生;5. 在校修读时间超过二年者;6. 学校认定的其它不予转专业情况。转专业管理办法及细则,由学校专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项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 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五周以上者;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五周以上者;3. 自费出国留学者;4.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由学校下发休学通知。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对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1. 学期开始后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学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成绩有效,已修但未考核的课程应办理退课;2. 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所有待遇;自费出国留学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3. 休学期间,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或发生的事故负责;4. 休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按注册学生同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七条 复学。休学学生(包括入伍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二周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病愈并能正常学习,经本校医务所或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后,学校可批准办理复学手续;2. 其它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3. 复查或审核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休学累计超过两年,予以退学;4. 无正当理由,休学期满逾期二周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5. 复学的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各年级、专业每学期最低学分要求为14学分。

   第二十九条 退学警告。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查,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必、选修课程范围内(含实验、实践课程),修取的平均学分少于每学期最低学分要求者,按退学警告处理。受退学警告者学校保留学籍,警告期为一学期。

   第三十条 退学。属第五、六条、第二十七条3、4款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1. 连续三次退学警告或累计四次退学警告后,平均修读学分仍达不到最低要求者;2.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3.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大连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退学手续。由退学学生或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审批表,写明退学原因,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批准后,退学学生到校内各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然后由教务处开具退学证明。本人申请退学者,须提交家长签名的退学申请,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1. 退学学生须在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下达之日起五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2.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3. 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学费的一半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4. 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三十六条 毕业。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大连民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要求,经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批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因课程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申请重修未通过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的补做申请,应在秋季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愈期不提出重修申请者、提出申请但不参加者或参加后仍有不合格内容者,不再安排重修、补做事项,维持结业。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8月20日起执行。原《大连民族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条例进行解释。